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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條款和條件

重要提示: Batik Air 機票受Batik Air 條款和條件、 運輸總則、Batik Air 票價規則的約束 上述條款和條件視為本通知的組成部分。

請仔細閱讀所有Batik Air 條款和條件。


1. 票務和預訂


  1. 在確認預訂並發出預訂編號後,乘客不得以其他乘客的姓名替換或更改指定乘客。
  2. 姓名修改是指更改預訂名稱欄中的字符
  3. 對於以下修改,可能會收取姓名修改服務費、加上票價差額和其他費用
    1. 添加全名、名字或中間名或別名
    2. 刪除全名、名字或中間名或別名
  4. 無需修改費用
    1. 或新增S/O、D/O、BIN、BINTE或類似內容,反映與姓氏的關係
    2. 在名稱中添加單獨的單個字母(反映首字母)的不收取費用
    3. 修改名字或中間名或別名中總共不超過3 個字母的字母不收取費用
  5. 您必須隨身攜帶電子票務乘客行程單/收據的列印副本,以便在機場辦理登機手續、退票或換票
  6. 進入機場和辦理登機手續時,您必須出示您的護照或政府簽發的帶照片的身份證以及電子機票行程單。
  7. 本電子票券不構成運送文件。如果它與Batik Air預訂系統中的預訂記錄有任何差異,則以Batik Air預訂系統為準。
  8. 票價需收取取消費用(如適用)。請聯絡Batik Air Reservations and Ticketing 以了解詳情。
  9. 預訂此機票/票價,即表示您同意並接受所有Batik Air 條款和條件、航班變更/航班取消/退款- 規則和適用費用以及一般承運條件。

2. 電子機票取消和退款

重要提示:票價規則因機票類型和銷售點而異。航班變更/航班取消/退款- 規則和適用費用。

  1. 「線上辦理登機手續或機場辦理登機手續」後,旅客不得取消或更改旅行日期或要求退款,除非航班被峇迪克航空取消。
  2. 未出現的乘客是指未登上各自預訂和出票航班的乘客。在這種情況下,僅退還適用的可退還稅費、費用和收費(TFC),不包括承運人徵收的費用和附加費。
  3. 其他自願退票請求將受機票條款和條件的約束,並適用於全額或部分退票請求。
  4. 請注意,經濟艙超級優惠票價不可退款,但乘客可以要求退還稅費、費用和收費(TFC),但不包括承運人收取的費用和附加費。
  5. 對於經濟艙、經濟艙彈性艙、商務促銷和商務靈活,機票可退款,但承運商收取的費用和附加費除外,並收取取消費,並適用最嚴格的票價規則。
  6. 任何基於醫療原因的退款請求都需要由註冊診所或醫院出具的官方醫療證明/醫生信函,該證明/醫生信函必須說明乘客不適合在上述日期或特定時間旅行,包括預訂的旅行期限。 Batik Air批准或拒絕該請求的決定是最終決定,由管理層全權酌情決定。
  7. 已故乘客的退款申請將全額批准。
  8. 透過旅行社/第三方供應商進行的預訂的退款申請必須提交給簽發旅行社/第三方供應商,並受旅行社/第三方供應商的條款和條件約束。
  9. 重複預訂的退款申請必須提交,並附上在同一天或初次預訂後24 小時內為Batik Air 驗證支付全額款項的證明。 Batik Air批准或拒絕該請求的決定是最終決定,由管理層全權酌情決定。
  10. 退款將記入原始付款方式。退款政策摘要如下:

    退款原因

    適用的退款政策

    退款原因

    全額退票

    自願

    遵守適用的條款和條件

    沒有出現

    退還稅費、費用和收費,不包括承運商收取的費用

    醫療

    以航空公司的審查和決定為準

    死亡/喪親

    已故/隨行乘客依照適用的條款和條件全額退款


  11. 與航班一起購買的輔助服務將不予退款。對於預訂後12 小時內要求更改的航班,將免收更改費用。購買的輔助設備不可轉讓且不可退款。


  12. 退款申請必須在線上提交,最晚在機票上顯示的出發日期後90 天內完成。如未嚴格遵守此條件,可能會導致退款被沒收。
  13. 退款必須在線提交:https://www.malindoair.com/Refund-Request
  14. 退款處理將在提交之日起30 天內完成。
  15. 提交退款申請需支付手續費。
  16. 计划变更: Batik Air保留随时以任何理由取消或更改已支付票价的任何航班的计划出发地、时间表、航线、飞机或经停地点的权利,而无需通知任何受此影响的乘客; 包括但不限于恶劣天气及天灾;但承运人有权自行决定向受取消或变更影响之乘客提供以下服务:
    1. 透過承運人自己的服務將乘客簽轉到乘客機票上顯示的目的地,或
    2. 以其他方式向該乘客退款,退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乘客就該航班支付的票價。
    3. Batik Air因航班時刻表變更(非自願退款申請)而製定的退款政策受以下限制:
      1. 航班至少提前30 分鐘或延遲2 小時或更長時間:乘客可以申請全額退款。
      2. 航班延誤少於2 小時:乘客無權退款。 (30 分鐘至2 小時以下的時間表變更,乘客可以重新預訂一次,無需支付任何額外費用,但需視座位供應情況而定)。
  17. 對所提供服務所徵收的所有費用、收費和罰款均不予退還。這包括但不限於取消費、姓名修改費和手續費。

3. 報到手續辦理時間

  1. B737 (JET) 航班運營
    1. 報到櫃檯在計畫出發時間(STD) 前3 小時開放
    2. 報到櫃檯在計畫出發時間(STD) 前1 小時(60 分鐘)關閉
    3. 登機口在計劃出發時間(STD)前15 分鐘關閉
    4. 由土耳其航空公司營運的代碼共享航班,登機口在計劃出發時間(STD) 前20 分鐘關閉
  2. ATR(螺旋槳)航班營運(梳邦機場)
    1. 報到櫃檯在計畫出發時間(STD) 前3 小時開放
    2. 報到櫃檯在計畫出發時間(STD) 前30 分鐘關閉
    3. 登機口在計畫出發時間(STD)前10 分鐘關閉
  3. 關於航班的其他重要通知
    1. 在報到櫃檯關閉後若旅客未能辦理報到手續將被視為"未出現"將被視為錯過該航班,並適用《票價規則》。 "未出現"是指已確認預訂的乘客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報到手續。
    2. 搭乘Batik Air航班的旅客如自行安排轉乘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請確保留有充足的時間進行轉機、包括前往轉乘航站樓、行李提取和重新辦理登機手續。對於因其他航空公司航班的延誤或誤機而產生的任何問題,Batik Air不承擔任何責任。
    3. 您必須依照《票價規則》和《條款與條件》的規定,將旅遊計畫的變更通知航空公司。
  4. 其他一般通告
    1. 如果發生超售,Batik Air將盡一切努力根據條款和條件提供替代安排。
    2. 嬰兒必須年滿9 天才能搭乘飛機。 Batik Air不對與嬰兒在乘坐Batik Air旅行期間是否適合旅行有關的任何醫療狀況負責。

4. 行李

  1. 隨身行李限額
    1. 商務艙:兩件手提行李,最大重量10公斤,尺寸為H56xL36xW23cm。
    2. 經濟艙:一件手提行李,最大重量7公斤,尺寸為H56xL36xW23cm。
    3. 可攜帶客艙行李,但須視頭頂行李架內空餘情況而定。前排座位下方也有有限的儲物空間。如果飛機上沒有儲物空間,則必須將其存放在行李艙中以符合安全規定。
      請仔細閱讀隨身行李政策
    4. 無座位嬰兒:任何嬰兒隨身行李必須在成人隨身行李限重內。
    5. 必須嚴格遵守手提行李的重量和尺寸。不遵守規定將導致乘客在登機前做出必要的調整。
    6. 任何超大行李將作為貨物裝載,並收取額外行李費。
  2. 也允許攜帶以下個人物品,例如大衣、筆記型電腦包、嬰兒便利包、小型嬰兒提籃、手杖、拐杖,且重量不得超過商務艙允許的最大限額10 公斤和經濟艙允許的最大限額7 公斤。
    AND
  3. 1 個女士手提包或1 個男士手提包,另加1 個在航班起飛前在機場內購買的可免稅的包。
  4. 免費托運行李限額在行李限額資訊頁面中列出。
  5. 安全條款
    1. 禁止攜帶物品:禁止攜帶乾電池、刀具、剪刀、鋒利儀器、工具、槍枝、彈藥及其玩具複製品進入客艙。
    2. 貴重物品:貨幣、貴金屬、珠寶、流通票據、有價證券、個人身分證件、鑰匙及其他有價值的物品最好攜帶在客艙內。 Batik Air對乘客所攜帶的任何貴重物品不承擔任何責任。
    3. 限制物品:可攜帶旅途中使用的限量藥品和盥洗用品,如髮膠香水和含酒精的藥物。其中許多物品可作為航空貨物運輸但必須按照貨物條例進行包裝。
    4. 托運行李中的危險物品:出於安全原因,乘客的行李中不得攜帶下列危險物品。
      1. 裝有警報裝置公事包及附箱。
      2. 壓縮氣體-(深度冷藏、易燃、不易燃和有毒)如丁烷、氧氣和液態氮、水肺氣瓶和壓縮氣瓶。
      3. 腐蝕性物質-如酸、鹼、汞及濕電池及含汞設備。
      4. 爆炸物-彈藥、煙火和照明彈。彈藥包括空彈、手槍、煙火和手槍駕駛室。
      5. 易燃液體和固體,如打火機補料、打火機燃料、火柴、油漆、稀釋劑、點火機等,在點火前需要倒置。
      6. 放射性物質。
      7. 漂白粉、過氧化物等氧化性物質。
      8. 毒物和傳染性物質,如殺蟲劑、除草劑和活病毒材料。
      9. 其他危險物品,如磁化材料、攻擊性或刺激性材料。
      10. 病原體(細菌、病毒等)。
      11. 含有汞的器械不得在行李中攜帶。
    5. 安全規定
      1. 不接受任何來自未知乘客的包裹
      2. 任何時候都不要讓行李無人看管,尤其是在機場區域內。無人看管的行李可能會被機場安檢人員移除為可疑物品。
      3. 如攜帶任何武器或爆炸物,請在辦理登機手續前申報。根據《航空器法》和《航空器規則》,隱瞞是犯罪行為。
  6. 電子吸菸設備(電子煙/電子煙):符合國際民航(ICAO) 2015-2016 年版《危險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說明》(ICAO Doc 9284)。
    1. 禁止乘客在托運行李中攜帶電池供電的便攜式電子吸煙設備,包括電子煙。
    2. 禁止乘客在機艙內為電池供電的便攜式電子吸煙設備充電。
    3. 如果您擁有任何電子吸煙設備,則必須取出電池並單獨存放
    4. 對於所有內建電池的電子吸煙設備,請確保將其關閉並保存在隨身行李中。
  7. 個人行動電子設備:符合馬來西亞民航局(DCAM) 和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 的建議。
    1. 禁止乘客攜帶個人運動設備,如氣墊板、迷你輪、電動滑板車、賽格威電動自行車,這些設備被歸類為危險品,被禁止攜帶
    2. 可充電電池組和電子設備,如個人使用的筆記型電腦和數位相機,或與醫療電子設備相關的鋰電池小於100瓦時或鋰含量小於2g,可放在隨身行李中。
    3. 備用鋰電池必須放在單獨的塑膠袋或保護袋中,或在裸露的連接埠上貼上膠帶將其絕緣。

5. 行李延誤、遺失或損壞

  1. 如果行李在交付時有任何損壞,乘客必須在到站時填寫行李異常報告(PIR)。所有關於行李處理不當、損壞或被盜的索賠必須在離開相關機場的行李提取區之前報告,以便立即開始調查。
  2. 當乘客聲稱行李異常時,行李異常報告(PIR)的有效期將立即生效。行李賠償保單採用適用的《華沙公約》和《蒙特婁公約》。詳細資訊在提出PIR 時進行了解釋。
  3. 在收到行李7 天後提出的行李損壞報告將不予受理。
  4. 除適用法律、法規和公約規定外,Batik Air對行李的正常磨損不承擔責任。
  5. 正常磨損包括但不限於儘管小心處理仍可能發生的割傷、刮傷、磨損、凹痕和痕跡。
  6. 行李的突出部分(包括肩帶、口袋、拉手、吊鉤、輪子、外鎖、安全帶、拉鍊條或其他附著在行李上的零件)損壞或遺失,也不在Batik Air 的承保範圍內。
  7. 承運人對因取消和/或延誤,包括乘客延遲到達和行李交付而造成的任何損害概不負任何責任。
  8. 本協議下的托運行李只有在出示行李領取標籤後才能交付給乘客。
  9. 承運商根據《1969年馬來西亞民航法》和承運人的運輸條件,對乘客行李的損壞和損失負責。
  10. 除非旅客在收到行李時另有主張,否則行李應視為被旅客收到的行李狀況良好。
  11. 所有索賠均須提供損失金額證明。根據托運行李的實際重量,行李遺失或損壞的責任限於每公斤20 美元,或每公斤指定的免費行李限額的最高限額,或者如果購買了超重行李。
  12. 對於托運行李或非托運行李的損壞,我們不承擔責任,除非此類損壞是由我們的疏忽造成的,並且此類行李在我們的控製或保管範圍內。
  13. 我們對您的行李造成的任何損壞不承擔責任。您應對您的行李對其他人或財產(包括我們的財產)造成的任何損害負責。
  14. 如將易碎/易腐物品和活體動物作為行李運送,承運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15. 承運人對此類物品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它允許作為有限放行的托運行李。
  16. 乘客必須向承運人申報其高價值托運行李,並被要求在接受託運行李之前簽署有限放行標籤(LRT)。高價值行李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Rimowa、Samsonite、Tumi 和Louis Vuitton。請參閱第5 (15) 段,其中承運人對輕軌下的托運行李不承擔任何責任。為免生疑問,第5(15)段應適用,無論乘客是否在輕軌下托運其高價值托運行李。

6. 殘障人士的運輸

  1. 需要任何特殊協助的殘障乘客必須在預訂時或航班起飛前至少48 小時透過我們的呼叫中心Whatsapp 告知承運方其特殊需求:+62 811-1938-0888(僅限聊天,每天24 小時)或致電 + 603 78415 388(每日: 上午9 點至下午6 點GMT+8)。承運人將在已安排滿足乘客特殊需求的情況下承運此類乘客,並且隨後不得因此類殘疾或特殊協助而被拒絕承運,並且承運人的規定或政府法規可能適用於此類乘客的運輸。請注意,部分特殊協助服務可能需要付費。
  2. 如果此類乘客未在預訂時或航班起飛前至少48 小時告知承運商其特殊需求,承運商仍將盡合理努力滿足乘客的特殊需求。
  3. 如果為安全起見,或乘客無法協助撤離飛機或無法理解安全指示,承運人可以要求殘障乘客與其助手同行。
  4. 承運人將拒絕運輸或隨時將任何乘客帶走,如果該乘客的作為或不作為向承運人證明其精神或身體狀況使其無法在沒有幫助的情況下照顧自己,除非他或她由負責在途中照顧他或她的助手陪同,並且, 在這樣的助手的照顧下,他或她將不需要機組人員的不合理關注或幫助。
  5. 只有在旅行對乘客或其他人(包括懷孕乘客,未出生的孩子)造成任何異常風險或危險時,承運人才有權要求醫院的醫療機構出具醫療證明>
  6. 殘障人士、孕婦或攜帶兒童的乘客不得在指定的緊急出口排或機翼上方的緊急出口排就座。我們保留隨時重新分配座位的權利,包括登機後。出於營運、安全、政府監管、健康或安全原因,這可能是必要的。
  7. 承運商保留在任何航班上停止接受必須乘坐擔架旅行的乘客的權利。
  8. 承運商不會拒絕承運乘客輪椅或其他殘障輔助設備,除非此類運輸不符合安全或安全要求。除常規免費行李限額外,承運方還將接受此類乘客輪椅或其他殘疾輔助設備作為優先托運行李,費用由相關機場決定。
  9. 持有有效殘障人士(PWD) 卡的乘客將免除輪椅費用、吊車費用或其他殘疾輔助設備。乘客必須透過我們的呼叫中心事先安排,並且必須在辦理登機手續時出示此身分證件,以確保旅程更順暢。
  10. 出於安全考慮,ATR航班不接受完全癱瘓的乘客。
  11. 沒有有效殘疾人(PWD) 卡的乘客將收取吊車和輪椅的標準費用和收費輪椅費用
  12. Batik Air Mobility 輔助系統採用以下方法:
    1. 所需資訊:我們的官員將要求您提供一些有關您的行動能力和/或醫療狀況的資訊。
    2. 完全無法移動:Batik Air無法接受在我們所有ATR航班上完全無法移動的乘客,如果乘客的狀況不適合旅行或沒有醫院的有效醫療證明,則有權拒絕。
    3. 行動不便:但是,我們確實為行動不便的乘客提供運輸服務。由於我們的ATR飛機是透過登機樓梯進入的,因此行動不便的人士的運輸取決於他們是否能夠在有幫助或沒有幫助的情況下爬上登機樓梯。
    4. 照顧者: ;照顧者是年滿18 歲的身體健全的人。
    5. 在沒有照顧者的情況下旅行:能夠在無人幫助下走上登機台階的乘客可以無照顧地旅行。
    6. 與照顧者一起旅行:如果乘客在沒有任何幫助的情況下無法爬上登機樓梯,那麼Batik Air 將要求乘客與照顧者一起旅行。
    7. 輪椅:雖然我們確實提供收費的手動自走式輪椅,但它們的可用性可能有限。請在預訂時透過我們的呼叫中心諮詢。
  13. 對於有健康問題的旅客,Batik Air採取以下措施:
    1. 疾病/健康狀況:患有疾病或健康狀況,需要在服用藥物或使用特殊儀器或設備時給予額外照顧的乘客,只能透過我們的Whatsapp電話中心進行預訂:+62 811-1938-0888(僅限聊天,每天24 小時)或致電 + 603 78415 388(每日: 上午9 點至下午6 點GMT+8)。
    2. 自行服藥:我們只能為患有疾病且能夠在需要時自行服藥的乘客提供運輸服務。
    3. 體檢合格證明:我們只可為患有在需要時能夠自行服藥的病人提供運輸服務。體檢證明:可能有某些類型的病症,需要(醫院)體檢證明方可旅行。必須從醫院的合格醫生處獲得此種許可,證明其適合在相關日期搭乘飛機。
    4. 醫生來信:我們可能會要求您向我們發送您的醫生來信,向我們解釋您的健康狀況和適合旅行的條件。

7. 拒絕運輸

承運人可保留以任何理由拒絕運輸或將任何乘客從任何航班上帶走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

  1. 信用卡付款- 如果您使用信用卡為自己或任何其他乘客在線購買機票,無論您是否在旅行,發卡銀行都可以指示Batik Air 進行驗證。此過程要求您在報到櫃檯出示以下文件
    1. 持卡人身分證影本。 (MyKad/護照或同等文件)
    2. 用於交易的信用卡的正面圖像
    3. 如果您無法成功完成驗證流程
      • 您將需要購買另一張機票,並收取與原始機票相同的票價。
      • 您需要提交付款證明才能退還原始機票。
  2. "政府要求或條例- 每當為遵守政府條例或遵從政府關於為國防而緊急運輸的任何請求而需要採取此種行動時,或每當由於天氣或其無法控制的其他情況而需要採取或認為需要採取這種行動時,(包括但不限於天災或不可抗力事件、罷工、內亂、禁運、戰爭、敵對行動或實際、威脅或報告的騷亂)"
  3. "搜索乘客或財產- 如果旅客拒絕準許搜查其個人或財產,以發現爆炸物或隱藏的、致命或危險的武器或物品。"
  4. 身分證明/年齡- 如果乘客拒絕依照承運商的要求提供年齡或身分證明,承運人可以隨時自行決定拒絕運輸乘客。此外,當乘客乘坐的票價對資格有特定年齡要求時,可能需要提供年齡證明。可接受的身份證明形式是有效的駕駛執照、出生/洗禮證明、護照或省級醫療保健卡。未能依要求提供證據構成拒絕運輸的理由。
  5. 旅行證件要求- 如果承運人認為任何乘客的旅行證件不符合規定或損壞,承運人將拒絕運送該乘客。
  6. 乘客的行為/行為- 承運人可以對在承運人的飛機上從事或曾經從事任何行為或行為的任何人實施制裁,或者承運人知道或合理地相信在任何機場財產或其他承運人的飛機上,承運人根據其合理判斷確定可能對安全產生負面影響, 該人員、乘客、承運人的員工或代理人、機組人員或飛機的舒適或健康,或承運人飛機的安全運行(「禁止行為」)。

    可能導致實施制裁的禁止行為的例子包括:
    1. 在登機前或在承運人的飛機上飲酒或使用酒精或藥物而造成的重大損害;
    2. 對乘客或承運人的員工或代理人進行敵對、猥褻或淫穢行為;
    3. 威脅、騷擾、恐嚇、攻擊或傷害乘客或承運人的員工或代理人;
    4. 篡改或故意損壞航空器、其設備或承運人的其他財產;
    5. 未遵守承運人員工所發出的所有指示,包括所有停止禁止行為的指示;
    6. 未經授權闖入或企圖闖入飛機駕駛艙;
    7. 在飛機上吸煙或試圖吸煙;
    8. 在飛機上宣誓或攜帶危險或致命武器(遵守承運人準則的值班護送人員或治安官除外)。
  7. 承運人可能對某人實施的製裁可以是以下任何一種或多種情況:
    1. 書面或口頭警告;
    2. 拒絕登機;
    3. 在任何時候從飛機上撤離;
    4. 要求該人以書面形式承諾在通常不超過一年的試用期內不再重複有關禁止行為,並不再從事任何其他禁止行為,作為繼續與承運人一起旅行的先決條件;
    5. 拒絕一次性、無限期或永久運送該員,具體由承運人決定。
  8. 考慮到禁止行為的嚴重性,承運人保留在其合理酌情權範圍內實施其認為適當的製裁的權利。
  9. 第7.6 (c.)、(d)、(f) 和(g) 段所述的禁止行為通常會導致無限期或永久禁止承運人旅行。承運人的客戶服務人員、保全人員、機場客戶服務人員和機組人員均有權自行決定實施第7.7 (a)、(b) 和(c) 段所述的製裁。承運人的客戶服務和安全部門的成員有權自行決定實施第7.7 (d) 或(e) 段所述的製裁,並將在實施任何此類制裁之前審查每個案例的情況,並發出書面通知。
  10. 款受到製裁的任何人均可向承運人書面答复,說明承運人應取消制裁的理由。如果承運人根據合理的判斷並考慮到該人之前的行為,確定該人不會再從事禁止行為,並且承運人將在合理時間內將其決定傳達給該人,則承運人可以取消對該人的製裁。
  11. 儘管本表中的其他部分有任何規定,但承運人對在發生禁止行為事件後拒絕承運的人的唯一責任是向該人退還該人未使用的部分或部分票價。
  12. 承運人拒絕承運乘客的責任:除第7.8 款另有規定外,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承運人不對任何乘客或其他人拒絕登機或運送該乘客或任何人在承運人的飛機上或以其他方式在飛行中的任何時間將乘客從飛機上帶走的責任;承運人也不對任何乘客或其他人行使其自由裁量權,不拒絕任何乘客或其他人登機或運輸或將任何乘客或其他人帶上飛機或帶離飛機負責。
  13. 準媽媽們
    1. 孕婦乘客的運輸是基於以下準則


    2. "準媽媽必須被告知,在她返回的旅途中,如果她超過我們的運輸限制(超過32週或35週),我們將拒絕她的運輸,未用部分不予退款;"
    3. "如果懷疑準媽媽的健康狀況,或醫生的信件引起任何擔憂(例如7天多前發出的)在旅客被接受之前,旅客必須被轉介到機場醫生處。如果沒有機場醫生和時間許可,請旅客在其他地方諮詢醫生,並獲得一封新的信件,確認她適合乘機。"
    4. 妊娠合併症:當妊娠有潛在的併發症,可能影響到母親、嬰兒或兩者時,就被認為是高風險妊娠。
    5. 無併發症妊娠:在妊娠期間沒有發生內科併發症的血壓正常的妊娠。
重要的是,要查閱關於接受準媽媽、懷孕階段的國際旅行和進入某些國家的特殊簽證要求。


8. 國內旅行

  1. 本協議下的運輸須遵守1969 年馬來西亞民航法的規定以及承運人的適用運輸條件、運價表、時間表(出發和到達時間除外)和承運人的其他規定,這些規定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可在承運人的訂票處查閱。
  2. 本客票僅對本人有效,不得轉讓。旅客同意,承運人有權在必要時檢查本票是否被合法人使用。如果機票上所列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乘坐或試圖乘坐本機票,承運人有權拒絕此種運輸,而有權乘坐運輸的人在本機票上的運輸權將失效。
  3. 承運人保留替代其他承運人執行合約和更改約定的停靠地點的權利。
  4. 承運人對因取消和/或延誤運輸而造成的任何損害概不負責,包括乘客到達延遲和行李交付延遲。
  5. 本協議下攜帶的托運行李只有在出示行李領取標籤後才能交付給乘客。
  6. 承運人根據《1969年馬來西亞民航法》和承運人的運輸條件,對乘客行李的損壞和損失負責。
  7. 除非乘客在收到行李時另有申明,否則乘客認為行李完好無損。
  8. 所有索賠均須提供損失金額證明。行李遺失或損壞的責任限於每公斤20 美元,具體取決於托運行李的實際重量或每公斤給定的免費行李限額的最高限額。
  9. 對於托運行李或非托運行李的損壞,我們概不負責,除非此類損壞是由我們的疏忽造成的,並且此類行李在我們的控製或保管範圍內。
  10. 對於您的行李造成的任何損壞,我們概不負責。您應對您的行李對他人或財產(包括我們的財產)造成的任何損害負責。
  11. 承運人對作為行李運輸的易碎/易腐物品和活體動物不承擔任何責任。
  12. 承運人的任何代理人、僱員或代表均無權全部或部分更改或放棄承運人適用的運輸條件、運價、時刻表和其他規定的任何規定。
  13. 在機場售票處和城市售票處簽發的每張機票,每張新預訂將收取每位乘客每段15.60令吉的額外服務費。此不包括無座位的嬰兒、EMD(行李/座位/保險等)和重新簽發(日期更改)或升級到更高艙位。
  14. 「轉機時間」指從一班航班到達到另一班航班起飛的時間,相隔不少於九十(90)分鐘且不超過六(6)小時。由於機場營運商對我們施加的機場限制和/或營運要求,我們保留修改轉機時間的權利,恕不另行通知。
  15. 乘客可以在所選航段的票價規則中提到的給定時間範圍內更改旅行日期。
  16. 嚴禁交換/更改目的地路線。
  17. 所有付款或購買機票將僅向Batik Air帳戶進行,並且不會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支付。
  18. 透過呼叫中心預訂機票的付款:
    • 乘客可以直接透過我們的呼叫中心付款。 ( 營業時間為每天上午8時至晚上10 點,包括公眾假期
    (付款營業時間為上午9時至下午6時)。
    • 僅適用於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發行的Visa 和MasterCard 持有人。
    • 乘客可以在航班起飛前三(3)天支付預訂費用
    • 预订确认后,需要在请求前12小时内付款。如果客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款,预订将自动取消。
    • 乘客将被收取RM10.60(国内)和RM10(国际)的费用,用于预售交易。

9. 國際旅行

  1. 僅適用於國際旅行的運輸條款和條件:受本機票合約條件的約束。除非從出票承運人或其授權旅行社處購買,否則此機票無效且不可接受運輸。
  2. 政府和機場徵收的稅費、費用和收費的通知:機票的價格可能包括政府當局對航空運輸徵收的稅費、費用和收費。這些稅費、費用和收費可能佔航空旅行成本的很大一部分,要么包含在票價中,要么單獨顯示在本機票的「稅費/費用/收費」框中。您可能還需要支付尚未收取的稅金、費用和收費。

合約條件:

  1. 在本合約中,“客票”是指本旅客機票和行李票,這些條件和通知構成其中的一部分,“運輸”等同於“運輸”,“承運人”是指承運或承諾承運乘客或其行李或執行此類航空運輸附帶的任何其他服務的所有航空承運人。 「1999年蒙特婁公約」係指1999年《蒙特婁公約》簽署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或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修訂的該公約,以適用者為準。
  2. 本協議項下的運輸受1999 年《蒙特利爾公約》規定的有關責任的規則和限制的約束,除非此類運輸不是該公約定義的「國際運輸」。
  3. 在不與上述運輸發生衝突的範圍內,各承運人提供的其他服務應遵守:(i) 本機票中包含的規定,(ii) 適用的運價,(iii) 承運人的運輸條件和相關規定,這些規定是本機票的一部分(可在承運人辦事處申請),但從美國或加拿大一地到美國或加拿大以外適用這些國家現行關稅的任何地方之間的運輸除外。
  4. 承運人的名稱可以在機票中縮寫,全名及其縮寫在承運人的運價、運輸條件、法規或時刻表中;承運人的地址應為機票上承運人名稱的第一個縮寫對面的出發機場;約定的經停地點是本機票中規定的地點或承運人時刻表中顯示的乘客路線上的預定經停地點;由幾個連續的承運人執行的運輸被視為一次操作。
  5. 航空公司簽發機票以在另一家航空公司的航線上運輸,僅作為其代理人這樣做。
  6. 承運人對責任的任何排除或限制應適用於承運人的代理人、受僱人和代表,以及承運人使用其飛機進行運輸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受僱人和代表,並使其受益。
  7. 托運行李將交付給行李牌持有者。如果行李在交貨時有任何損壞。乘客必須在到達車站填寫行李異常報告(PIR)。
  8. 本協議項下的運輸票價在運輸開始前可能會發生變化。如果未支付適用的票價,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9. 承運人承諾盡最大努力以合理的調度運送乘客和行李。時間表或其他地方顯示的時間不予保證,也不構成本合約的一部分。承運人可以在不另行通知的情況下更換替代承運人或飛機,並在必要時更改或省略機票上顯示的經停地點。時間表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承運人不承擔連接責任。
  10. 乘客應遵守政府旅行要求,出示出境、入境和其他所需文件,並在承運人規定的時間內到達機場,如果沒有確定時間,則儘早完成離境手續
  11. 承運人的任何代理人、受僱人或代表均無權更改、修改或放棄本合約的任何條款
  12. 承運人保留拒絕承運任何違反適用法律或承運人運價、規則或條例獲得機票的人的權利。由承運人簽發,並受運價規定約束。
  13. 在機場售票處和城市售票處簽發的每張機票,每張新預訂將收取每位乘客每段僅RM15.00 的額外服務費。這不包括沒有座位的嬰兒,EMD(行李/座位/保險等)和重新簽發(日期更改)或升級到更高的艙位。
  14. 「轉機時間」指從一班航班到達到另一班航班起飛的時間,相隔不少於九十(90)分鐘且不超過六(6)小時。由於機場營運商對我們施加的機場限制和/或營運要求,我們保留修改轉機時間的權利,恕不另行通知。
  15. 乘客可以在所選航段的票價規則中提到的給定時間範圍內更改其旅行日期。
  16. 嚴禁更改/交換目的地
  17. 所有付款或購買機票將僅向Batik Air帳戶進行,並且不會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支付。
  18. 透過客戶服務部支付機票預訂費用:
    • 乘客可以透過Whatsapp 直接透過我們的客戶服務部付款:+62 811-1938-0888 (僅限聊天,每天24 小時) 或致電 +603 78415 388每天:上午9 點至下午6 點GMT+8)。.
    • 乘客可以在航班起飛前兩(2)天支付預訂費用。
    • 預訂確認後,客人需在申請前24小時內付款。如果客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付款,預訂將自動取消。
    • 旅客將被收取RM10.60(國內)及RM10(國際)的費用,用於預售交易。

10. 代碼共享和聯運服務

  1. 營運承運人的「條款和條件」將適用。
  2. 營運航空公司的「產品和服務」將適用於Batik Air的代碼共享/聯運航班。

11. 護照和簽證:乘客的責任

  1. 每位希望跨越任何國際邊界的乘客應負責取得出發地、目的地或途經國的法律、法規、命令、要求或要求所要求的所有必要的旅行、健康和其他文件,並遵守他希望運輸的出發國、途經國或目的地的每個國家/地區的法律,除非適用法律另有規定, 應賠償承運人因乘客未能這樣做而遭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承運人不對承運人的任何代理人或僱員向任何乘客提供的與獲取此類文件或遵守此類法律有關的任何幫助或資訊負責,無論是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提供的;或因未能獲得此類文件或遵守此類法律而對任何乘客造成的後果。
  2. 根據適用的法律和法規,每當承運人根據政府或移民局的命令,由於乘客不被允許進入或被驅逐出境時,乘客應支付適用的票價,無論是過境國還是目的地國。適用的票價將是原機票在新機票上指定修改後的目的地時適用的票價。在這種情況下,承運人不會向乘客退還乘客因這些原因無法乘坐承運人航班的任何票價。如果承運人因乘客未能遵守出發國、目的地或途經國的法律、法規、命令、要求或其他旅行要求或出示所需文件而被要求支付或存入任何罰款或罰金或產生任何費用,乘客應按要求向承運人償還已支付的任何金額或已發生或將要支付的支出。承運人可以將乘客未使用的任何運輸的價值或承運人擁有的任何資金用於此類付款或支出。

12. 國際旅客責任限制的建議

  1. 乘客在涉及最終目的地或在原籍國以外的國家/地區停留的旅程中,被告知被稱為1999 年蒙特利爾公約的條約的規定可能適用於整個旅程,包括完全在始發國或目的地國內的任何部分。對於前往、離開美利堅合眾國或以約定的經停地點旅行的此類乘客,《公約》和適用運價中體現的特殊運輸合約規定,某些承運人對此類特殊合約的當事人對乘客死亡或人身傷害的責任在大多數情況下僅限於經證實的損害賠償不超過每位乘客75,000 美元*,且該責任不得超過該限額不依賴於承運人的疏忽。對於由非此類特殊合約一方的承運人旅行的乘客,或不是前往、離開或在美國有約定的經停地點的旅程,承運人對乘客死亡或人身傷害的責任在大多數情況下僅限於大約10,000 美元或20,000 美元。
  2. 承運人的名稱,即此類特殊合約的當事方,可在此類承運人的所有售票處獲得,並可根據要求進行檢查。通常可以透過從私人公司購買保險來獲得額外的保護。這種保險不受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或此類特殊運輸合約規定的承運人賠償責任的任何限制的影響。欲了解更多信息,請諮詢您的航空公司或保險公司代表。 *註:上述75,000美元的責任限額包括法律費用和成本,但對於在規定單獨判給法律費用和成本的州提出的索賠,限額應為58,000美元,不包括法律費用和成本。
  3. 行李責任限制通知:行李遺失、延誤或損壞的責任是有限的,除非提前申報更高的價值並支付額外費用。對於大多數國際旅行(包括國際旅行的國內部分),托運行李的責任限額為每公斤20.00 美元,最高限額為每公斤給定的免費行李限額。對於完全在美國各點之間的旅行,聯邦法規要求航空公司的行李責任限額至少為每位乘客1,250.00 美元。某些類型的物品不得申報超額估價。有些承運人對易碎、貴重或易腐爛的物品不承擔任何責任。更多資訊可向承運人索取。

13. 佔用緊急出口座位的條款和條件

  1. 坐在緊急出口座位的乘客必須:
    1. 年滿16 歲
    2. 能夠在沒有其他乘客協助的情況下執行緊急功能
    3. 能夠閱讀並理解Batik Air以印刷或圖形形式提供的與緊急疏散相關的說明
    4. 能夠理解機組人員的口頭命令
    5. 有足夠的聽覺能力來聽到和理解空服員喊出的指令
    6. 有能力用馬來語或英語向其他乘客充分口頭傳達訊息
    7. 沒有處於懷孕的任何階段
    8. 不帶嬰兒旅行

14. 政府稅費

  1. 除非我們另有特別說明,否則政府、相關當局或機場營運者就閣下使用我們的任何服務或設施而對航空旅行徵收的任何政府稅、收費或保險附加費,將作為本行票價、行政費及收費的補充,並由閣下承擔。
  2. 對航空旅行徵收的此類政府稅費、收費和保險附加費可能會不時更改,甚至可能在您的預訂確認之日後徵收。儘管如此,您仍應承擔在出發前到期的政府稅費、收費或保險附加費。

15. 產品與服務

  1. 雖然我們盡一切努力確保我們的產品和服務的無縫體驗,但由於飛機類型、網路和營運變化,可能會出現差異或無法使用。因此,馬印航空(1018548-W)保留僅在選定飛機上提供產品和服務的權利,恕不另行通知,包括機上服務的變更。
  2. 雖然Batik Air努力在所有航班上提供最佳服務,包括我們首屈一指的飛行娛樂,但乘客須知,在某些飛機上,飛行娛樂可能無法隨時使用或正在升級。因無法提供而造成的不便,我們深表遺憾。
  3. 自2019 年7 月5 日起,只有商務艙彈性票價乘客才有權使用指定車站的貴賓室
  4. 我們的航班上不允許食用外來食物。

16. 安全與隱私

  1. 由於我們的員工、代理人和乘客的安全和隱私是最受關注的問題,請注意,根據所有隱私和資料保護法律,包括但不限於2010 年馬來西亞個人資料保護法,不允許在我們的飛機和營業場所拍攝照片和影片。

17. 由於我們無法控制的原因而導致的延誤和取消

  1. 如果由於我們無法控制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惡劣天氣、空域關閉和空中交通管制延誤,我們取消或延誤航班;無法提供先前確認的座位;未能在您的中轉站或目的地停留;或導致您錯過預訂的轉機航班,我們沒有立即承擔運送、改道或退款的義務,也沒有立即支付電話費、住宿費、茶點費或交通費,儘管我們將在當前情況下盡最大努力協助您。

18. 關於航班狀態的溝通

  1. 如果公佈的預定起飛時間有任何變更超過30 分鐘,航空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您修改後的起飛時間。
  2. 旅客和公眾也應參考機場航班資訊顯示系統(FIDS),以了解航班時刻表的最新更新,以了解航班狀態。每個目的地的機場營運商都會在線上發布相同的訊息,包括最新的時間、狀態和其他備註。

19. Covid-19 大流行和相關法規

  1. 由於各國正在執行嚴格的出入境限制,進出其領土以及在其領土內,乘客應適當確保他們擁有目的地國家要求的最新政府批准的健康文件、疫苗接種報告以及適用法律要求不時發布的其他新法規和要求, 法規和規則。
  2. Batik Air不會以任何方式對您被任何當局拒絕入境負責,也不對您可能產生的任何遣返費用負責。您還將有責任償還目的地國家或州因您拒絕入境/出境而對我們施加的任何罰款/處罰。


*免責聲明:這些條款和條件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由馬印航空公司自行決定。